案情简介:
王X原系广州市XX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员工。2013年6月24日其以X公司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购买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同年7月9日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向X公司发出应诉通知后,并未引起该司的重视,其后劳动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王X的全部申请事项。
办案心得: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要求X公司提供王X在职期间签订的入职表、劳动合同以及全部业务往来单据及社保缴纳相关明细。在相关材料搜集过程中,律师了解到自王X在职期间(2003年至2013年)双方仅签订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至2008年),其后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此,对于王X仲裁申请中的所谓双倍工资,依据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X公司根本无需向其支付。
关于王X仲裁申请中提及的因公司未购买社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X公司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在查阅王X入职登记表、在职期间业务往来单据及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律师发现王X均使用假名。在王X离职前向X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申请后,X公司亦向地税部门申请过补缴,但由于唯一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上姓名与补缴姓名不符,地税部门作退件处理。基于以上理由,律师决定以未缴纳、补缴社保的过错并不在于用人单位X公司,而在于王X本身使用假名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应退件证明。
该案一审判决中,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令X公司无需向王X支付双倍工资。但仍判令X公司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现该案X公司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