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云天律师亲办案例
某物业代理公司居间费纠纷案
来源:龙云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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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通过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代理协议》购买房屋,后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该房屋上有抵押权,随即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并拒绝支付某物业公司居间费,某物业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该案办理过程中,陈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买卖合同应当为书面合同且物业公司在该案中并未履行审查义务作为抗辩理由。针锋相对,我方提出即使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不可否认双方已经通过与物业公司签订i的两份代理协议已经就涉案房屋的价格、面积、房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细节达成一致的合意,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已经就交易达成一致,且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在与买方签约过程中已经将房产证的影印件提供给买方进行审查确认,买方知道并且应当知道该房屋现有的物权状况,因此该房屋无法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并不在于卖方或者中介公司,而是买方违约所致,因此买方应当支付居间费。后法院判决中支持我们关于两份代理协议的效力问题的看法,并判令买方须向某物业代理公司支付部分费用,为某物业代理公司挽回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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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龙云天
  • 执业律所:
    广东创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8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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